六、图书外借管理及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9

图书馆文献资源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馆藏文献资源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图书馆所有书刊资料属于学院,未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拿走,违者从重处罚。

(二)读者所借图书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逾期不还者,每册每天罚款0.10元。同时暂停该证借书权限。

(三)读者所借图书资料,如有遗失,应在一个月内赔偿原版本或再版重印版图书,另收加工费5元,否则按原书的3—5倍赔偿。具体办法为:

 1、一般中文图书按3倍赔偿,丢失图书如果在当月找到,凭交费单退还赔款。

 2、多卷书、丛书遗失其中一册,按相关规定赔偿。

 3、读者不得勾画、污损、撕坏馆藏书刊资料,违者按原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

 4、污损馆内桌、椅、墙面等设备设施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

 5、盗用他人证件借阅书刊资料者,一经发现,停止借阅权限一个月,情节严重者通报其所在部门,并交由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6、赔偿金一律打入校园“一卡通” ,任何人不得收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