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学风建设,培养国家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可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国家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院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到十日拘留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学院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于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公安机关介入的,以公安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于已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数额及作案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偷窃考试试题(纸质或电子),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伙同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恶意骚扰、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的(含电脑、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各类捐款者,一经发现追回资助款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理取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占用公共资源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共有财物携带出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学院禁烟区严禁吸烟,对于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占用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床位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院规定作息时间内,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拒不执行学院公寓调换制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使用违规电器、明火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校外住宿,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生产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在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大型活动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严重扰乱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允许,擅自在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等,且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习、生产实践学习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及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实习、规培期间,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实习期间未按标准规程操作,对患者、科室(或病区)医疗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实习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或吸食毒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学习、实验、见习、实习或参加党团日活动、主题班会、军训、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对无故缺席、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下同)达8学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9-17学时,责令其检查,在系部通报批评;
(三)18-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25-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31-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43-5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55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擅自不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两门以上(含两门)者,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进行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剽窃、抄袭、篡改等) 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或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申诉和善后
第三十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15个工作日内,由其所在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处理学生违纪应当有证据证明,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书等。
第三十二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支持,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其所在的系部具体办理,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由系部行文、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然后由学生工作处行文,以“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工作处”名义发文;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和系部联合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然后由学院行文,以“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名义发文。
(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等。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工作人员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学生有确切地址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不服,按照《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凡是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取消当学年及自学院下达的受处分之日至学院下达解除处分之日期间的校内外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到学院给予各类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符合条件的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建议,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按期解除;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学习经历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第四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解除记过以下处分的条件
1、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规定期满的;
2、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
3、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受处分期间所修的考试课、考查课等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其中,因考试作弊导致所修科目不及格的,须参加学院规定形式的考核并合格;实习期间按实习出科成绩计算。
4、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规定期满的;
2、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
3、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受处分期间所修的全部考试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或者在国家三类以上(含三类)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的;或者受处分后受到省级以上各类荣誉表彰;
4、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5、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违规违纪学生工作处分解除申请表》,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本人确认签字后上报系部。
(二)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经系部研究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管理部门审核。
(三)解除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决定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学生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学生工作处分和解除处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党员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团员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