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由学院出资或由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坚持“培养能力,锻炼意志,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由各用工单位按月按时申报,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注册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协调各单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务、团委、后勤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引导、发挥学生会、学生团体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院内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从学院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是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岗位申请、日常管理、考核机制的建立及执行、工资制作、学生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岗位需求审核、日常检查、定期指导、考核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核、工资汇总审核、学期工作总结及表彰等工作;督查办负责工资标准核定、日常监督、考核执行情况检查、工资汇总抽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列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列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凡学院各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原则上应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院的教学、教辅、行政助理以及后勤服务等长期性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的,原则上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且优先设立教学、教辅助理岗位,这些岗位可以有:教学助理岗位、行政管理助理岗位、后勤管理及服务岗位等。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①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是我院登记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在贫困生信息库中;②符合岗位特长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院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主管贫困生的组织和各辅导员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六条  贫困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权利:

(一)吸烟且屡禁不止;

(二)酗酒滋事;

(三)谈恋爱行为不检点;

(四)经常上网吧;

(五)穿奇装异服;

(六)购买高档次消费品;

(七)受到处分未被撤销的;

(八)学习成绩差且学风不良、学习态度不端正的,本学期所学课程不及格有两门(含两门)以上的。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接受各类对贫困生资格的投诉,经调查,学生贫困情况不实的,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有关老师在操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督查办、学生工作处联合就地审查岗位设置情况。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固定岗位审批工作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初进行。一般岗位的任期为一学期,特殊岗位特殊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必须要设立勤工助学指导老师,并以文字形式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处室的指导老师由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确定。指导老师负责岗位申请、日常管理、考核执行、工资制作报送等工作。若因临时工作调整,指导教师空缺,则由各单位负责人为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学生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附件一),经辅导员审核、系部领导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方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辅导员或校园网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各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选择录用,一般由用工单位和应聘学生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用工单位和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签订好的协议书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得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名单汇总及时反馈给各系部。

第二十二条  在工作开始前,学生可视能力或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工作岗位,但在工作后不得自动离职或突然提出辞职,否则将视为工作不合格。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不适应的,参加该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按照规定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或单位提出辞职,经准许协议才可解除。用工单位要将此种情况详细记录,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按学期聘任、审核原则,用工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招聘。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查办和用工部门协商解决。用工单位违反工作协议,附加工作条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学生对其不满的可投诉。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份,各系部将变动后的贫困生名单整理录入电子档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新学年全院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院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学生,学院将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考勤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勤表的用工单位,学院不发放学生当月报酬,由用工单位给予学生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结合工作特点,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工作过程监管,将各岗位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形成奖优惩劣、优胜劣汰的灵活、良性的机制,将分数与工资紧密挂钩。各用工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建立检查登记表。在一学期内,对于工作未完成者,发现一次,向该岗位同学提出警告并扣除岗位工资10元;累计发现两次,更换该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在一学期内,对于工作质量不达标者,发现一次,向该岗位学生提出批评,并计入当月考核;累计发现两次,向该岗位学生发出警告并扣10元岗位工资;累计发现三次,更换该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表彰,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本部门勤工助学会议,有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月度工作计划和小结,学生工作处不定期抽查,不断改善和提高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工资的发放,用工单位应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在规定时间内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查办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报财务处。勤工助学工资一月一发,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勤工助学工资及考核材料,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由校外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账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