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规范,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任务,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系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专业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队伍;建好一批能对我院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及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实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毕业班辅导员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院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就业指导中心、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对外发布。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工作。
(三)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就业市场等工作。
(七)负责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转递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的设计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就业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专人做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以电子文档(EXCEL)形式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信息表。
(四)负责本专业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
(五)负责毕业生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六)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七)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八)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九)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
(十)完成学院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
第八条 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视为签约性就业: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
(四)参军入伍(入伍证)。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委培合同)。
(六)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岗位、“三支一扶”等项目(项目文件)。
第九条 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视为灵活性就业: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的《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二)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
第十条 待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正在择业的,视为待就业。
第六章 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各级各类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专业通过校友、实习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各专业举办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来我院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就业指导中心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品,应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并由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十六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七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十八条 发放对象:我院符合规定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九条 协议书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毕业班辅导员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毕业班辅导员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就业指导中心鉴证。
第二十二条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离校前到各专业登记签领,并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须由个人提出补办申请,毕业班辅导员、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到就业指导中心补领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 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院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毕业生违约率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和本人申请,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更换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辅导员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毕业班辅导员在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将《毕业生协议书发放登记表》、剩余协议书上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核准后回收。
第八章 毕业生离校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程序
(一)学院教务部负责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二)就业指导中心核实毕业生就业去向,负责派遣证发放工作和毕业生档案邮寄。
(三)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核实毕业生档案,办理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托管协议。
(四)学院户籍科负责户口迁移办理。
第三十条 学院召开毕业典礼,各专业组织毕业生离校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