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学科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院教字〔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院学生的管理。学生应牢记学院“好学力行、造就良医”的院训,努力做到爱国爱院,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负责全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系部及辅导员具体落实学籍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和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全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院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因开展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院学习时间的(需提交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院学习的。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在规定入学报到日期前持入伍通知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手续,学院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督查、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组织,制定和完善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照学生高考录取、纸质档案等原始信息,把好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关。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时间到院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登记,以取得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院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客观评价和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要不断完善学生成绩评定办法,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要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手续,落实责任到人,切实维护学院办学秩序。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自觉遵守考核纪律,参加学院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计分。

第十二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一)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院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学分的计算,取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的5值,非5值按一二舍、三四入、六七退、八九进计算(即0.1、0.2舍去,0.3、0.4以及0.6、0.7计为0.5,0.8、0.9计为1)。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绩点=(成绩-50)/10,成绩小于60分,绩点为0

五级分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3.7

3.0

2.5

1.5

0.0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四)学分替代与奖励:

1. 必修课多选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2. 学生经学院批准学籍异动后,须完成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方可毕业。学籍异动前后课程可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课程替代。

3.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等执行。

4. 学生在我校或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国内医学院校自动退学后,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原已修读的大学学业课程,经学校课程开课教研室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课程学分按现专业规定的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两天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但成绩小于68分,可于在院期间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详细规定参照《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必修课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3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三段式综合考试﹝基础医学理论、临床理论和毕业考试﹞)。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习,如确需转专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的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可申请院内转专业。

(二)高招报考时的文科专业不得转为理科专业;第一学期所修考试课程有补考的、受过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专升本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修完一年级第一学期所有课程,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考试课总成绩进入原专业排名前列,方可申请在本院内调整所学专业。

(四)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初,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须有学生家长签署意见。

(五)根据拟转入专业及转出专业的人数及教学资源配置情况,由学院合理控制转专业人数比例。教务处对申请者按条件核准后,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核转比例,由教务处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待转人数及名单。

(六)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转专业需上报教育厅确认、核准。

(七)转专业学生已取得的公共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合格成绩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课程应当补修或重修合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本院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习。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一般在本院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应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二)省际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初前两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五)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辅 修

第二十九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一条 五年制学生在院第一、第二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四年制学生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已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仍想延长在院学习时间、攻读第二专业者,亦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设置辅修专业,学生可据此辅修相应专业,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获得辅修专业计划规定学分50%以上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计划规定学分50%者,作为任选课成绩归入本人档案并发给辅修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应当停课治疗,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三)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在院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续休一年。但在院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除住院治疗外,应回家休息。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到院办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康复,经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院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院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复学后可按我院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八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一)一学年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18学分及以上。

(二)自入学起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

留级或降级后,原不合格学分在学籍处理时不累计计算,学生留级前的考试成绩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系部汇总提交,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课程考核经补考不合格学分达25学分及以上。

(二)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院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尚不能毕业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四)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七)超过两周未办理学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九)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经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院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重新学习、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院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七年。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美、劳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院总时间不得超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院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院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二)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教育质量、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为根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院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学历证书颁发工作。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健全学籍学历数据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教字〔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