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学院决定成立院级教学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系部可参考本章程,根据系部具体情况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系部的教学工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系部、教务处推荐,学院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宣传国家和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院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研究、论证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3.对学院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院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4.讨论审核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5.研究并指导学院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6.研究、审议并指导学院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7.指导建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
9.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10.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院、系部以及本专业和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院、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所在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年度对委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于工作优秀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委员由学院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