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切实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目的是给学生创造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同时也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有效的资助,以补充学习和生活上的费用。学校倡导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一定的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学生本着自尊、自重、诚实劳动的态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不能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不能影响自身的学习主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
第二章 勤工助学工作体系和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学工、教务、财务、后勤、保卫等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参与,学生工作部为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 管理机制:“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系(年级)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勤工助学学生干部”三级管理:
1、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授权学生工作部对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与校内各部门以及校外单位联系,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派分,及时调查并听取各部门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监督工作,不断改进;负责对学生完成工作的质量进行最后审核,划定等级进行拨款;
2、系(年级)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各系(年级)应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对本系(年级)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全面了解本系(年级)贫困学生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进行通报;合理分配本系(年级)勤工助学岗位;以各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对本系(年级)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增强学生敬业精神;对本系(年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部理;
3、学生干部:各系(年级)应选拔有能力有热情的学生骨干具体管理本年级勤工助学工作,从每组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中挑选一名,加强与系(年级)及参加助学工作同学的联系。及时了解本小组的工作状况,在工作中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上报系(年级)。工作结束后,针对本小组每位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初步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否则,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物品,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所在系(年级)、学生工作部协助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部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适当向校外岗位拓展。岗位由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备案。学院机关、后勤等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临时工的数量,尽量腾出学生可从事的工作岗位,让更多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生工作部同意。
第九条 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各部门均不得安排学生在这些岗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根据岗位需求时间的长短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根据岗位所在部门性质分为“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后勤岗位、各系(年级)岗位和各部门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作步骤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要求和步骤:
1、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应该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岗位的实践并取得报酬,同等情况下,学校优先考虑贫困学生;
2、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在填写《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之后,交由系(年级)老师签署意见,再由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履行相关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规定的义务,做到诚实守信;
3、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计算: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视其劳动强度、质量、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标准为每小时5—8元。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结算:每位学生每周劳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结束后,针对本小组每位成员的工作情况,由各组长进行初步等级评定,各用工部门负责老师综合考察后对每位参加劳动学生进行第二次等级评定。两次评定都将作为重要依据,由学生工作部汇集各方面意见进行最终劳动等级评定。助学费用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性质及每位学生最终劳动等级评定进行全面核定,报财务部核发。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落实经费来源,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每年从行政经费中划拨,比例应不少于学生学费的5%。
第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特困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工作,由学院财务部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投向由财务部和学生工作部共同负责,以确保基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
1、 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 对特困生给予不定期的特困补助;
3、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优秀的学生、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4、 支付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等其他有关的费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从工作的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几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院有权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不再安排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度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做家教),各系(年级)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因在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系(年级)要进行批评;屡教不改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部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盗用学校名义以及学校财产在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经发现,从严给予部分,收缴所得,并给予经济上的部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