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普通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为人正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5.评定第二学年以上(含第二学年)奖学金时,需参考学生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四级)成绩是否达到学院规定的通过分数;
6.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必须为学年智育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专业的前三名(且位于年级专业的前10%),同时德、体、美、劳及智育附加分总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专业学生数的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要求),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7.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身体有残疾学生不作要求);
8.同等条件下获得过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的;
2.受学院或学校纪律处理或组织处理者;
3.上学年各门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4.上学年学院规定的社会责任学分未完成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及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各项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在安徽省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学生处根据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专业;
2.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并附500字申请理由;
3.各专业在分配的名额内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员名单,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全年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认真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5.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生处负责拟定全院获奖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并发放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财务处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督查部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项测评分数,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院学字〔2017〕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