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9-05-19

第一章 课程考核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审核学籍表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工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如开卷、笔试、口试等,但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同意后实施。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开课院(系、部)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40%。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
  第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修读体育课,应当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审核、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部同意后方可免修,并在成绩登记册上载明“免修”。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原则上随补考同时进行,但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 “缓考”字样。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 凡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考核作弊者,该科成绩视为无效,并不得正常补考,教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经教务部研究同意,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或补考后三天内,由教研室按照规定格式报电子盘及纸质成绩材料(纸质成绩材料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并盖教研室公章),同时填写《课程教学报告》,报送至教务部归档。相应学生的年级、教研室同时各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 复学和留、降级学生应与随读年级按教学计划修读,已修考试或考查课程达6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第二章 考核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命题
  (一)课程考核命题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回避或交叉制度、题库制度、保密制度。各学科应组织成立由2-3人组成的命题小组,结合全国普通院校国家试题库或自建题库负责命题,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
  (二)各教研室应在考前两周与考务科联系命题事宜。教研室自行命题的,A、B两套试卷均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制作,于考前两周用软盘或打印规范试卷样卷,同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报送考务科。
  (三)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努力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与区分度。
  (四)题型可采用名词解释、选择、填空、问答等多种形式有机组合,格式要规范。
  (五)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试卷内容,教师不得为考试划范围、提重点,并注意避免考题间的相互暗示。
  第十四条 试卷制作与领取
  (一)试卷制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试卷制作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专人负责。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
  (二)主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半个工作日内到教务部领取试卷。试卷领取实行严格的清点、密封、登记制度,试卷领取后应在进入考场后当众拆封,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第十五条 监考
  (一)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发放、收集、清点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环节负有直接责任。
  (二)考生人数在90名以下的考场,教研室至少配备两名监考教师。90名以上则应配备3名监考教师,监考力量不足的教研室,由院系部协助增派,其工作量纳入课时计算,相关院、系、部专兼职辅导员均应参与相关年级监考。
  (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不得懈怠,对于监考人员中途无故离岗,应视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乃至严重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务部应统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巡考。巡考人员对学生应考、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及考试的组织安排等情况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院系部负责人应当轮流参与巡考或监考。
  第十六条 阅卷、评分及试卷分析
  (一)阅卷严格实行教研室集体评阅制度,流水作业,任何人不得干扰。教研室应及时组织教师严格按照标准答案阅卷,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二)评阅后的试卷如系题库试卷应在考后按来源分别如数返回相应部门保存。非题库试卷及答题纸由教研室保存5年,以备查阅。
  (三)阅卷结束后,教研室应认真进行试卷分析,并撰写《课程教学报告》,及时将考核成绩等材料报送至教务部。
  (四)考核成绩一旦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有误,需要更改者,应经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重新阅卷,并由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
  (五)教研室不得直接接待学生查分。确有必要查卷查分者,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教务部批准后教研室方可接待


  第三章 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考生一律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证),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考生按时进入指定考场,并按号入座,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 不得代考;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书籍、笔记(开卷考试除外)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BP机及其他电子信息工具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对试卷若有疑问须先举手示意,不得擅自出入考场,不得有任何干扰考场纪律的言行举止,不得在考场内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否则立即中止考试,收回试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当在试卷及答题纸上准确填写学号、姓名及小班号等规定内容,并一同上交监考老师,不得任何方式带走试卷。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限期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安徽医科大临床医学院学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考试违纪及作弊界定标准
  (一)有以下违纪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相应纪律处分按《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
  1、不服从监考教师正当安排者;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打闹嬉笑、左顾右盼,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等方式干扰考场纪律,经监考老师警告不改者;
  3、私自携带现代化通讯设备如手机、文曲星等,但未作弊者;
  4、私自截留试卷者;
  5、干扰教师阅卷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
  6、以不正当手段办理缓考者;
  7、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干扰考场秩序,态度恶劣者;
  8、其他任何方式考试违纪者。
  (二)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作弊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按《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窃取试卷者;
  3、故意将答卷放置不当以供他人抄袭者;
  4、强拿他人答卷抄袭者;
  5、偷看、夹带、传递纸条、互换试卷者、打手势等;
  6、集体作弊者;
  7、事先在课桌做笔记者;
  8、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如手机、文曲星等在考场内外作弊及协同作弊等;
  9、其他任何方式作弊者。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半个工作日协助主监考到考务科领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记分册、考场情况记录表、课程教学工作报告等材料,试卷内容、份数经核实无误后封袋,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二)为严肃试卷保密制度,主监考应当在副监考在场情况下,当众拆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私自随意拆封试卷袋。
  (三)认真执行考场规则,考试进行中监考教师要分前后环视考场,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串岗和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四)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学生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不得有任何暗示。
  (五)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报教务部。
  (六)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是否相符,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并签名,及时报送教务部,凡题库试卷应在认真清点后如数送教务部,不准缺页数、份数。
  (七)考试实行主监考负责制,监考人员应高度负责,严格自律,积极配合主考监考工作,若监考人员对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有纵容、包庇现象,学生可向主管部门揭发检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八)主监考教师对本场考试各个环节及整个考场情况记录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