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2

       为加强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生的诚信履约意识,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特制定《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编制。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就业协议书编号。就业协议书由各毕业班年级辅导员至毕业生就业指中心统一领取,领取后应妥善保管、严格管理。辅导员在发放就业协议书时,要严格对应每位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编号发放并做好登记,不得错发或重复发放。
       第二条 毕业生签约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凭原就业协议书至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领毕业当年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书面填写就业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书即行生效。
       第四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需登陆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完成就业信息维护后,将就业协议书送至学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院学工部、各年级专业、用人单位、学生各执一联,办理有关手续联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存留,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第六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时必须认真审阅协议。
       第七条 毕业生当年升学、出国(出境)、委托培养可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毕业班辅导员老师负责收回并妥善保管,如果毕业生放弃升学或出国(出境),可由毕业班辅导员老师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签约有事业编制的毕业生,协议书上除用人单位公章外,一般需有主管卫计委或人社部门公章。
       第九条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的解除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合同)书的规定。毕业生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毕业生解除协议流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 对有意向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同学应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生解除协议申请表》(附件1),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告知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解除协议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后,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并将解约证明及原就业协议书交至学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 如原签约单位单方面与毕业生解除协议,毕业生可持解约证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
       第十三条 如毕业生由于事先未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的遗失或损坏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材料,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如遇有遗失或损坏,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遗失就业协议书。须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并出具加盖年级公章的《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2,可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页资源下载),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能领取新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损坏就业协议书。须携带损坏的就业协议书至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验,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纠纷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安徽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安徽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