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管理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的科学与规范,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院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为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设15~17人,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其中担任学院领导及职能部门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应不少于2名。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院党委会议研究推荐后,由院领导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务委员由相关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党政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根据系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由院务会议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通过院务会议讨论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确定后由院领导聘任。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业绩;

  3.学术道德修养高,全局观念强,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4.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领导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且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和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章程,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重大事项需向院学术委员会及时上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决定。

  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院学术委员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计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尊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尊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履职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的言论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5.学院章程或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先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各类教学、科技奖励等;

  2.学院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3.学院推荐上报的各类研究、人才、平台项目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有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除需保密议题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科技人员、医护人员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由院务会议审核,院党委会审定后颁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