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28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 [2016]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本科阶段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年级(专业)成立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需持有《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比例进行调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2、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3、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致使家庭财产受到损失;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的学生;
       2、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中有多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可认定为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家有危重病人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1、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份向在校学生发送《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8月份将《调查表》寄送新生。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安徽医科大学家庭临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2、每年9月中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复审工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3、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与诚信档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学生,由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审核把关,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存档。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或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将不良信用情况和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该生档案。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