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13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教〔2017〕10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 

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绩效导向、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绩效监管等。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央安排预算资金,下达专项资金;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积极策划,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省、市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重点支持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省内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九条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十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区域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对公益性突出、创新牵动性强、服务区域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项目,倾斜支持改善本区域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政策较好的市、县(区)和大别山、皖北等贫困地区的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及时报送项目申请材料,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内容、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抄送专员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绩效考评和项目评审工作,及时将评审结果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财政部、科技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30日内,将当年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抄送专员办;并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和资金。省财政厅拨付下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计划通知下达后30日内,各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设备采购、结转结余等,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执行。

第二十条直接补助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科技厅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第三方评审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财政资助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通过财务验收;财政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验收不合格项目,按验收不通过处理。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履行法人责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处室审核、第三方复查相衔接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技厅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科技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